合同中已经 存在的组织措施费用能不能在结算时被审减

关于组织措施费工程造价同行可能都不一定能叫得上费用明细的姓名,总结一下:

1、不可竞争类的组织措施费:现有全国通用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工程垃圾清运及消纳费(指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包括改造工程中发生的因拆除构件产生的建筑垃圾)。

2、可竞争类的通用组织措施费:二次搬运费、成品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暗室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完工保洁费、竣工清理费、夜间施工、超高降效等。

3、类似于技术措施费的组织措施费:如综合脚手架费(不能因为某个清单项目甲指分包后单独计取了脚手架费后就扣减总包的综合脚手架费用,如外墙装修)、材料检测费、其他种类检测费。

4、与组织措施费划等号性质的独立费:如项目名称:清运生活垃圾,单位:项(堆、座),数量=1,单价=合计的总价费用。此外还有代付招标代理费、采购回收物资费等。这些属于总价包死,不应该接受审计的费用。

案例以二次搬运费举例,如果合同内已经包括此项费用,结算时能不能扣除?

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提问另一个问题:如果投标时没有填报此项费用(合同中没有列材料 二次搬运费),结算时能不能增加此项费用?

这个答案估计比较一致,能增加的概率不足亿万分之一。既然组织措施费用不能随意增加,自然也不能随意扣减。

看到此有人又拿出了定额思维狡辩:定额说明,从工地仓库到施工地点的运输已经在定额中综合考虑,如果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一次运输不能达到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才能记取二次搬运费。所以二次搬运费就是要签证或者是要有工程联系函证明。这些都在定额说明中明文规定。

第一:清单计价原则就是倡导投标方自主报价。综合考虑一切清单项目内预计以生的费用是投标人100%的责任。综合单价的报价错误在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

//www.keyiyuexin.com/articles/236554


第二:定额已经被官方明文取消,不会做造价也不要死抱着过时的僵尸不放,拿定额说明说事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

第三:现在分析问题同行已经意识到不拿《民法典》条款做依据,属于缺乏法律常识群体。

合同中已经存在的组织措施费用,就是发包方认可的费用,材料不管从哪个角落进入到施工部位,也不是自己能长脚所为的,一定是发生材料 二次搬运费用。结算时审核人员不能证明材料是自己长脚走到施工部位的,扣减合同内的二次搬运费属于没有任何依据的违法操作。

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出具的书面文件、标准、法规等要求对组织措施费项目的发生出具工程联系函证明的条款,一定是法盲编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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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师

登台严谨为师 进场从容对量 纵横职场千百家 是非黑白全凭嘴一张 一怒惊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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