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定额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deepseek给出的答案是

    

            昨天晚上看专家群里一位造价方面的法律专家发表一篇文章《工程定额是否是政府指导价》,

     我看群里专家讨论的很热烈,各位专家站的角度不同,观点也有所不同,因为我们也不是法律

  专家,所以我就问deepseek ,请他回答一下,下面就是ds回复:

  

     1、工程定额的性质

   -政府指导价的定义

       根据《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用于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工程定额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

    本地建筑市场成本的平均值确定,属于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的规

   定额度,因此被明确归类为政府指导价范畴。

   

   - 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工程定额属于任意性规范,仅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作为参考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市场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则定额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例如,在合同无效或无法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时,法院可能优先采用市场价而非定额价。

  

    2、工程定额的应用场景

   -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补充依据 

     当合同未明确工程价款或约定模糊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此时,工程定额可作为补充依据,但需结合市场价进行

鉴定,   以更贴近实际成本。


   - 编制预算与招标控制价的指导标准 

        各地发布的工程定额人工工资指导价、材料预算指导价等,主要用于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

  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例如,江苏省住建厅定期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人工费调整方法。


   3、工程定额与市场价的区别

   - 定额价的局限性

           工程定额通常滞后于市场变化,且未考虑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差异。例如,钢结构工程

         等新兴领域可能缺乏完备的定额标准,此时市场价更能反映实际成本。


   - 市场价的优先适用性

     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无效或无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倾向于采用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因其更符合《民法典》关于“按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

    4、政策动态调整与地方实践

   - 动态管理机制

     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广东省)对工程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发布指导价,

   并综合考虑最低工资标准、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以贴近市场实际。


   - 地方差异性与执行方式 

     例如,惠州市在2020年调整定额人工费时,区分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并明确了

   不同工种的指导单价。广东省水利厅则针对次要材料预算价格发布指导价,要求优先采用

   地方造价部门的信息价。


      结论

     工程定额作为政府指导价的一种形式,具有指导性和参考性,但非强制性。其应用需结合合同

约定、市场实际情况及司法裁判倾向。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或争议解决中,市场价可能更具优先性。

  各地对定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也体现了政府指导价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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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宁

全国一线地产成本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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