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三种情形可以调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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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做调整,一般施工合同在约定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时,双方会明确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同时约定固定总价范围之外的风险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固定总价的前提是一般是图纸固定、工程量固定、施工条件等固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总价的固定。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为设计和施工是一体化考虑,所以在报价时虽然承包方并无施工图,但承包方与发包方确定的固定总价仍应是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


但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会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原则一,若合同价款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的,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原则二,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因而,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并非一成不变,仍然存在调整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超出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增减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一种情形就是超出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增减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仅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风险范围相对应,若承包工程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增项或者减项,或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达成增项或者减项合意,其工程价款也应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种情形:承包人中途退场,对未完工程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中途退场,对未完工程工程价款的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价款是以承包范围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为前提,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则不能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而应按实际完成的量采用合理的计价方式认定最终价款。这种情形是比较复杂,同样涉及到据实结算的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造价鉴定来解决。对此,有法院认为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确认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也有法院认为可以在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据实结算是一种结算方式,但不能独立存在。量的据实结算需要特别约定特定的计量规范为准,价的据实结算需要确定价格的确定基础。且量变价不变贯穿于合同履行过程,即便发生变更、签证等事宜,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依然可以适用此原则计算总工程价款。但在总价合同中,尤其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据实结算没有意义。但是如果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超出总价合同同范围的事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工程量就必须据实结算

第三种情形:非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相对应的价款调整

第三种情形是非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相对应的价款调整。固定总价的条件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并非毫无限度。若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到人、材、机等价格大幅上涨,则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建设单位的原因有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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