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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aaaaaaaa 2015-07-28 07:22:16 | 河南省 土建 | 713查看 9回答
合同中的这句话是否和国家法律相违背?
我们用的总价包干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各栋双方确定的中标价将作为合同包干价,即使《主体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项及其工程量和施工图纸不符,结算时亦不调整。 既然用的清单招标,那甲方应该对工程量负责,我们乙方对价负责。他这句话是否和国家法律相违背?如果违背,具体是哪个法规的哪个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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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分析了。
这句话是在招标文件中说的,这就说明让所有的投标单位,对清单量做详细的核对,将差距消除在报价之前。
发现有偏差,招标过程中就应当提出来,做适当的处理。
投标时没有提出来,就等于对招标清单量核对无误的确认。
所以,这句话不能说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呀。顶多是不太恰当。与法律相违背就是触犯法律了哟。
假如这句话不是在招标文件中说的,而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那可以认定这一条是无效合同。
2015-07-28 07: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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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各栋双方确定的中标价将作为合同包干价,即使《主体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项及其工程量和施工图纸不符,结算时亦不调整。 既然用的清单招标,那甲方应该对工程量负责,我们乙方对价负责。
他这句话是和国家法律、规范相违背,如果违背,具体是“违背清单计价规范” 9.6.2条款、3.4.3条款之规定。
具体详见以下之规定
2015-07-28 0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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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合同条款是和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违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3.1条规定。
2015-07-28 07: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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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总价包干合同,所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栋双方确定的中标价将作为合同包干价,即使《主体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项及其工程量和施工图纸不符,结算时亦不调整。”是对“总价包干合”的重申、复述。即便用的清单招标但是最终是“总价包干合同”所以这句话没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属于“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
2015-07-28 07: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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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师说的比较好:赞同
2015-07-28 0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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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相违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那么工程量的风险就要在所报的综合单价中考虑了。
2015-07-28 0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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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
2015-07-28 0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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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不错,如果甲方当时提供图纸,提供工程量清单你们投标时候需要认真核对工程量,如果有较大差异你们可在招标答疑中提出工程量偏差大或者存在漏项,如果未提出就参加投标表示风险已考虑再内(投标在响应招标文件时候应该编写编制说明那些考虑在内,那些未考虑在内),第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清单量应该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3.1条规定。但是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表示你们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风险,除你们专用条款约定外属于不做调整的。若执行的是13清单计价规范则与规范相互矛盾,但是合同才是主要的,有点扯皮了,最好能在专用合同中相互约定工程量为暂定已实际发生为准,签订单价合同。违法到不至于只是违反13清单计价规范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015-07-28 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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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这句话就可以说明“各栋双方确定的中标价将作为合同包干价”,“双方确定的中标价”甲方没有表现出不公平,是要求双方确定(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非常公平公正。如果乙方放弃确定中标价的权利,乙方自负其责。
2015-07-28 0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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