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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199 2016-06-06 11:32:29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5885查看 4回答
13清单 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
北京13清单,投标时措施费中列钢板铺设一项20万元,结算审计调到10万元,我认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可以调整单价了,请问这种以项为单位 的措施费可以调单价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问题补充:招标文件里是这么写的: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 以“项”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除本章第3.2.4项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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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招标的意义就在于施工单位投标时自主填报综合单价。
以项为单位的措施依然是自主报价,除非合同单独约定,否则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就用合同的结算条款解释,调整以项为单位的措施单价就是违背清单招标原则、不按合同执行单价。
2016-06-06 1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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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为单位 的措施费不可以调单价
2016-06-06 1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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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措施费中列钢板铺设一项20万元,结算时不可以调整。
2016-06-06 1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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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该约定调整基数,比如分部分项工程或其他等,竣工结算应该随调整基数的变化来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视为此措施费大包,不应调整。
2016-06-06 1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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