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算中的争议问题

    现有个工程正在办结算,但我们与审计的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有争议,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谁更有道理?
    1、本工程为一个小区的附属工程,包含小区给排水管网、电力管网、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因小区雨污水管道要接入市政,但接入市政这部分工程原合同中没有,属于增加工程。其中雨水接入市政还要横穿一条主干道,为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我公司编制了专项方案并经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实施了。现在在结算时,审计单位对下列工程量不予计算:(1)横穿主路时,配合交警的人(指挥交通的)、财(经建设单位同意补偿交警的加班费)、物(交通警示标识标牌、通告牌、登报费等),说是安全文明施工费;(2)为不阻碍交通,在小区内修建了一条临时道路,审计单位也不计算,也说是安全文明施工费;(3)按专项方案对临时道路下的雨污水管道(本工程内的)进行了原槽浇筑(原设计为360度包封),审计单位坚持按原设计计算。对了,这条雨污水管道沟槽为回填的较软地基,为保证有足够的承载力,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采用了原槽浇筑;(4)为不影响交通,还制定了管道铺设后的临时通行方案,即采用铺钢板、垫槽钢、木方的方法,审计单位也不计算。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部分电力管道包封采用支模浇筑(原设计为原槽浇筑),也是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属变更施工方法,应重新组价,但审计单位的处理方法是:单独编制模板的清单综合单价,用它加上原清单中电力市政工程中“管道包封(原槽浇筑)”的清单综合单价作为“支模浇筑电力管道包封混凝土”的清单综合单价。而我方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25.7条的约定,应该按“没有相同的综合单价”的情况重新编制清单综合单价或借用原清单排水市政土建中“管径450mm以内的管道包封”的清单综合单价。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对电力检查井的尺寸进行了调整,对这部分检查井应重新组价(原清单是按个数计算的),但审计单位却不同意。
    以上问题,请各位专家帮忙分析一下,审计单位的有没有道理,我们应该怎么去跟审计的据理力争呢?望大家支个招。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问题,待以后再咨询大家。
    谢谢!


    补充问题:       各位老师要看清楚哦:本工程为一个小区的附属工程,包含小区给排水管网、电力管网、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因小区雨污水管道要接入市政,但接入市政这部分工程原合同中没有,属于增加工程。临时道路是为了雨水接入市政时横穿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导行措施,关键它绝对不应该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吧。
          我所述的全部内容都是经过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且有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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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审议可以说是带着某种情绪来工作的,难免就会存在一些人为的要去核减一些费用,否则就象工作没有做到位,或者说他的劳务费就没有理由收到(有的是按核减的比例计报酬)。如果你上面所涉及的费用多,且无法说服他们时,建议走法律程序,起诉或仲裁。
    1、合同外增加的内容就是要按实际的计算,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
    2、合同已经明确计算方式,就是要按合同执行,否则合同就是一纸空文。
    3、尺寸调整就是要重新组价,假设是变更小了呢,当然现在没有出现变小,谈了也是徙劳。
    就你这个项目出现的情况,那么在施工过程审议就应该跟进,一旦发生变更就报费用的计算方式或结果,那么通不过时,就可以拒绝施工变更内容,不可以原来的尺寸变更加大也不给费用,楼层增加面积加大也不给费用,确实是遇到这种审议是可恨的。

    2017-09-25 11:12:29 

  • 答:指挥交通的费用属于管理费,至于临时道路和管道包封是否该计算信息量太少,不好判断!但有一条如果审计人员没有给你提及,说明审计人员是不专业的,那就是标准合同或菲迪克合同中都有甲方或监理对乙方任何方案的批准都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
    检查井依情况可以重新组价。

    2017-09-25 06:38:08 

  • 现有个工程正在办结算,但我们与审计的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有争议,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谁更有道理?

    1、本工程为一个小区的附属工程,包含小区给排水管网、电力管网、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因小区雨污水管道要接入市政,但接入市政这部分工程原合同中没有,属于增加工程。其中雨水接入市政还要横穿一条主干道,为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我公司编制了专项方案并经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实施了。现在在结算时,审计单位对下列工程量不予计算:(1)横穿主路时,配合交警的人(指挥交通的)、财(经建设单位同意补偿交警的加班费)、物(交通警示标识标牌、通告牌、登报费等),说是安全文明施工费;1;你可以跟他们沟通,就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比费率大,费率包不住,不行建议跟当地定额在咨询;(2)为不阻碍交通,在小区内修建了一条临时道路,审计单位也不计算,也说是安全文明施工费;,这个不对,这个属于临时设施费,单独发生,需要单独计算,(3)按专项方案对临时道路下的雨污水管道(本工程内的)进行了原槽浇筑(原设计为360度包封),审计单位坚持按原设计计算。对了,这条雨污水管道沟槽为回填的较软地基,为保证有足够的承载力,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采用了原槽浇筑;(4)为不影响交通,还制定了管道铺设后的临时通行方案,即采用铺钢板、垫槽钢、木方的方法,审计单位也不计算。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部分电力管道包封采用支模浇筑(原设计为原槽浇筑),也是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属变更施工方法,应重新组价,但审计单位的处理方法是:单独编制模板的清单综合单价,用它加上原清单中电力市政工程中“管道包封(原槽浇筑)”的清单综合单价作为“支模浇筑电力管道包封混凝土”的清单综合单价。而我方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25.7条的约定,应该按“没有相同的综合单价”的情况重新编制清单综合单价或借用原清单排水市政土建中“管径450mm以内的管道包封”的清单综合单价。审计没有道理,你们的做法是对的,建议与当地定额站进行进一步咨询确定,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对电力检查井的尺寸进行了调整,对这部分检查井应重新组价(原清单是按个数计算的),但审计单位却不同意。
    以上问题,请各位专家帮忙分析一下,审计单位的有没有道理,我们应该怎么去跟审计的据理力争呢?望大家支个招。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问题,待以后再咨询大家。
    谢谢!
    以上问题,我们也经常遇到,不太好说服审计,建议就以上问题跟当地定额站进一步咨询确定为好,其他人的建议没有说服力。

    2017-09-25 09:13:47 

  • 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甲方下达的工作指令,是否按时完成了收方签证,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价款调整。这些都没有要想说服审计非常困难,工程结算涉及到价款调整的,非常敏感,没有依据支撑,从逻辑和道理上能说得通,审计都不会采纳。要想全部拿到这笔费用,就只有咬牙不让步,同时向领导反映,通过领导的高层接触,召开针对争议问题的会议来解决争议问题,最好的结果就是这部分费用只能拿到部分。

    2017-09-25 1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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