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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sina.com 2018-06-12 09:40:34 | 北京市 土建 | 2261查看 2回答
关于之前请教您的营改增结算问题
我的提问:专家您好,请问您,投标、中标日期在营改增前,但是因为军队改革,签订合同和实际开工日期都在营改 增之后,请问,原合同内部分该如何结算?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按照京建发【2016】号文件,将 所有投标时材料单价除税,费率按照相应费率重新调整?还是应该如何调整?望您解答下~谢谢!!您的回答:不用调整。按规定在合同签订日期或者实际开工日期,两个判定条件。。。还按合同执行即可。请问下,这两个条件都是在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就不需要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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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不好意思,原先的说的不明确。
(二)你根据条件判断下是否属于老项目。属于老项目的话,按简易计税模式。不是老项目的话,就按一般计税办法调整吧,签订补充合同。
(三)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种做法自身就是违规的。
(四)增值税是国税,管理的比较严。。。综上所述,若不是老项目的话,建议签订补充协议,按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调整吧
2018-06-12 1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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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具体约定执行,按营业税计税模式计算
2018-06-12 0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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