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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烟 2019-01-14 08:24:48 | 安徽省 安装 | 8615查看 5回答
请教关于不平衡报价结算的问题,谢谢!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对不平衡报价有做出调整的条款,“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低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问题1:招标空调器的招标工程量是7台,其招标预算综合单价是4580元/台,为了中标,投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是350元/台,那么就符合了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的一个条件,即(4580-350)/4580=92.36%>30%,“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低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随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少安装了4台,则又符合了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的另一个条件,计(7-4)/7=42.86%>15%,“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这样,这4台未安装空调就完全适用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条件了,按相关条款约定,“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投标总价下浮比例是33.34%,是不是应该这样扣除:7(台)*15%=1.05*350=367.5元,(4-1.05)*4580*33.34%=4504.57元,则本项应扣除价款(367.5+4504.57)=4872.07元。问题2:同上所述,另有招标空调器的招标工程量是1台,其招标预算综合单价是3500元/台,为了中标,投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是430元/台,应不应该这样扣除:1(台)*15%=0.15*430=64.5元,(1-0.15)*3500*33.34%=991.87元,则本项应扣除价款(64.5+991.87)=1056.37元。还请老师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帮助,谢谢!
补充问题:补充一下,问题2的空调实际也未安装,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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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追究责任没有意见,至少要追查出始作俑者,你所列的公式找评标人去买单。
2019-01-14 0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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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执行
2019-01-14 0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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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一下,审核单位这样扣除是否正确呢?谢谢!
2019-01-14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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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敬请看到的老师给解答解答,谢谢!
2019-01-14 09: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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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我经常给千赢官网首页登录入口及线下造价人员讲课,建议最好不要用不平和报价方式报价,因为1、这种报价方式在开标、评标时通过清标,容易被清出来扣分导致不能中标2、中标后签合同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原来报价高的在审计时不管什么原因直接把多出部分的单价费用扣除;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不予调整的二难结果。因为权力掌握在甲方或者审计手里,你不知道最终审计的结果是什么。
2019-01-14 09: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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