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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梦人 2019-05-05 14:58:20 | 江苏省 土建结算 | 1079查看 2回答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中,钢筋是几类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是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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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醉秋红 专家
答题: 554 被赞: 83
可以咨询当地导报编制部门的分类 好像导报这样分类别的极少。
2019-05-05 15:22:34
伟伟 专家
答题: 1810 被赞: 353
现在材料没有分类,一般定额消耗量中列出的材料都属于主要材料,都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2019-05-05 16:01:51
材料差价如何调整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苏建价〔2008〕6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专用合同条款 材料的涨价或降价调整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根据以上内容施工方认为材料调差调整不下浮,审计方认为依据文件要下浮后在调整。争议焦点就是合同超过那个地方打了斜杠,所以施工方认为没有约定下浮比列。请教各位大师该如何理解和判断。
工程类别划分问题
一、学校工程,有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地上为装配式框架结构、地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上部分为一连通整体,地下有两个不连通地下室,建筑面积分别为9904平方米与6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请问1、该建筑地下室是单独取费还是与地上一起取费,2、如单独取费,应该取几类工程?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定额中,10-118聚合物水泥 防水涂料 一布四涂,具体为多厚?施工图中为3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是否需要调整人工与材料含量?
关于材料价差计取的问题
合同规定:按实结算,按苏建定(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版和补充定额进行结算、税前总价下浮6%;凡造价信息中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均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承包人采购,列入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 现在钢筋材料价格是甲方确认价,但确认价低于信息价,所以存在一个价差,如果计价中按确认价进入计价,计取各项费用,然后材料单独拿出,人机进去下浮,请问此时是否还需计取价差。 如果不计取价差,那么就按确认价进入计价,然后此部分材料价拿出来不参与下浮,这样对不对? 求大师们回答
工程结算价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价),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①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子目,报价中已有报价子目的按已有报价子目中的报价执行;无报价子目的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中规定的工、料、机的含量,人、材、机料价格按招标时的报价价格计算和有关费率组成新的报价并结合投标时的让利系数调整组成新的单价;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投标报价的单价;③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调整按约定,发包方应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调整,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④为保护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实行包干制度。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让利幅度让利。(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发包人代表现场签证等新增加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的人工价格遇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招标时的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其中的材料价格按现场签证价计入,未签证的材料价格按招标时的材料信息价执行。 (3)因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设计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监理、招标人同意后才能调整,否则不予调整。(4)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因甲方或设计院原因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差价,其他都不变。 (10) 招标答疑中暂定工程量部分,单价按投标报价内的价格不变,实际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时工程量上下浮动不超过5%(含)的不进行调整,上下浮动超过5%(不含)的,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项目取消的,在结算时全部扣除。以上是合同专用条款的描述,审计单位说整个工程是按实调正的单价合同,对吗?审计一定要扣怎么办好?
合同结算价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价),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①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子目,报价中已有报价子目的按已有报价子目中的报价执行;无报价子目的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中规定的工、料、机的含量,人、材、机料价格按招标时的报价价格计算和有关费率组成新的报价并结合投标时的让利系数调整组成新的单价;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投标报价的单价;③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调整按约定,发包方应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调整,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④为保护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实行包干制度。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让利幅度让利。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发包人代表现场签证等新增加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的人工价格遇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招标时的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其中的材料价格按现场签证价计入,未签证的材料价格按招标时的材料信息价执行。 (3)因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设计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监理、招标人同意后才能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4)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因甲方或设计院原因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差价,其他都不变。 (10) 招标答疑中暂定工程量部分,单价按投标报价内的价格不变,实际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时工程量上下浮动不超过5%(含)的不进行调整,上下浮动超过5%(不含)的,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项目取消的,在结算时全部扣除。 以上是合同专用条款的描述,审计单位说整个工程是按实调正的单价合同,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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