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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逍遥2012 2019-06-01 13:32:53 | 四川省 土建市政结算 | 2109查看 2回答
施工单位增值税扣减的问题
各位老师,你们好!我最近遇见一个情况,就是一个市政工程,施工期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现在进入工程结算审计阶段,工程送审造价500万元,送审造价书和投标文件上增值税税率均为11%,经过对量后出具审核意见征求稿,审核结果为455万元,因2019年4月后税率调整为9%后,我公司请施工单位提供已支付工程款发票,发票总金额显示为300万元,但税金是3%,施工单位解释说,之前他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工程送审和我公司审核的结算稿上显示的税金均为11%,而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为3%,请问各位老师300万元3%的税金是否需要扣减?剩余的工程款税金如何处理?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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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截止日期应该按2018年5月份以前的,2019年4月份调整为9%这个时候工程已经完工了,因此应该按施工期间的税率。简单来说施工单位应缴纳增值税=工程造价×增值税率(这个叫做销项税)-进项税额,你比如他材料进项税率是16%,人工是8%,那么材料他可以抵扣5%的税,但是人工不能抵扣(或者欠3%)
2019-06-03 15: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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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增值税文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金是不能扣抵的。
2020-06-16 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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