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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岸佑转/yl 2019-07-10 16:04:31 | 重庆市 土建市政结算审核 | 1864查看 2回答
结算时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约定 :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内如主要材料涨(降)价超过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主要材料单价的5%以上,超过(降低)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调整,如涨(降)价格幅度在5%以内(含5%),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假如我投标时钢材报价是4000元,信息价是4500元,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是4100元,那结算时钢材的价格怎么调整?
2019-07-10 16:30:30 补充
4000-(4100-(4500*0.95)),是不 是这样的。不管自己投标时报价有多低,都要用自己的报价减去5%以外的降价?
2019-07-10 16:31:23 补充
4000+(4100-(450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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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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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4500*0.95)
你不用把4000抱着不放,你要算的是价差,(4100-(4500*0.95))*结算数量*(1+税率),OK了
首次提交 2019-07-10 16:06:00 最近修改2019-07-10 16:33:23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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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钢筋每批次进场时间与信息价对比是否涨幅5%进行调整(合同如果约定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单价,就用加权平均单价与信息价平均值对比)
2019-07-10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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