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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 2020-08-17 19:45:26 | 广东省 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 | 6019查看 2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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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Z 钻石专家
答题: 232304 被赞: 44074
没有规定一定行与不行
2020-08-17 19:48:52
陈工 钻石专家
答题: 201149 被赞: 47337
政府工程,委托造价公司招投标的,一般是总包的,有没有文件规定,要问一问主管部门。如果有文件规定了,看文件。
2020-08-17 19:55:06
应如何理解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服务费究竟是配合、协调发包人,还是指总承包想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管理费? 2、为什么总承包方还要向分包方收取费用呢? 3、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是仅限专业工程吗?所谓专业工程,是指像幕墙工程、雨篷等吗?不是整个分部分项工程? 4、总承包服务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管理服务”费,对甲供材料进行“管理服务”与“材料保管费”不是有重叠吗??
各位大神老师你们好,请教一个补贴的问题
就是在深圳这边由于规定柴油车只能晚上开,所以我这的材料都是晚上送来,这样就造成白天工人师傅窝工,晚上按加班算,费用比较高但我这的单价固定并包含了运材料的费用,请问这样可以向甲方申请补贴吗,如果这类补贴是有依据胡还请麻烦老师说下是什么文件,谢谢,谢谢,谢谢。2023-08-25 23:51:43 补充就是运输成本增加了,想可不可申请让甲方补贴点费用
工程合同
1、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人工、材料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子目消耗量高于定额水平,则按照定额消耗量调整换算。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原投标报价中有材料价格的则沿用,若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如此材料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材料价格则用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季度,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深圳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该材料价格;如果不属于乙供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则用实际施工期所在季度,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深圳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该材料价格下浮5%计。对“深圳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价格调整:本合同仅对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人工及乙供主要工程材料进行调差,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调差请问各位大师,第一条是变更是材料价格调整,第二条是价格调整,范围包含所有,这两项不冲突吗?乙供可调差范围指的是什么?第二条意思又是什么?请求大师解释一下
工期索赔
发包方如果要求工期小于80%定额工期,是自己论证工期合理?有没有文件说关于论证工期合理要什么程序,或以什么方式论证?如果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 提交的技术标里就有工期为300天施工组织设计,评标阶段是专家评审通过了,算是发包方的合理论证吗2021-11-24 17:02:55 补充1、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从以下条文来看,无论20%以内还是以外都是有依据的,突破口就是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即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需要事先明示。建设单位及时在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提出压缩工期,要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并增加赶工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关于招标工期的计算:招标人与投标人计算肯定是有误差的,如何体现:因为是群体工程,肯定会理论上存在所有单体项目同时开工和按照施工顺序依次施工的最小和最大工期的可能,招标文件中已要求赶工,投标人响应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也要满足工期要求。但注意,这个阶段都是理论上的期望,如果施工过程中能证实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那么就属于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举例就行,即找能完成的例子,如果没有就是。2021-11-24 17:17:30 补充3、关于延误工期的鉴定;首先肯定不是实际工期减合同工期这么简单,为什么?因为是群体工程,每个单体都有自己的工期,也不能保证施工单位每个单体都延期,要分开计算;其次,延误这么长的时间,我们不能保证全部都是承包人原因,即发包人与承包人都有工期延误的原因,且存在单一发生和共同作用的情况,同时,也应考虑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发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综上所述,既然走到这一步,承包人就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本着一不怕死,二不怕死的很难看的精神,针对每个单体的情况据理力争,期间肯定会有模糊或者推诿,那这就是走合同变更的前提,由单向索赔,变成双方协商共担风险谈比例的局面,应为上策。2021-11-25 11:11:52 补充1、工期:一般有2种,即定额计算工期和招标人限定工期,彼此关系应为定额为基础值,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可进行调整,规定是以20%为界,这一数值肯定是经过测算的,也就是包含了定额与实际工况的差距,但还应包含其他的因素;2、压缩:几个临界值:定额工期(上限值)---20%以内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不需明确;投:自行考虑)---20%以外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应明确;投:以赶工费为响应条件);3、合理性:从第2条可以看出,20%以内肯定合法合规,但20%以外要分成两类,即合理的赶工措施满足工期要求和合理的赶工措施不满足工期要求,也就是对应着招标人应合理合确定工期和任意压缩工期;4、责任的划分:招标人合理要求,投标人积极响应,谁有过失谁承担责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投标人积极响应,但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则因分别讨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索赔,不应以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约定为由,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对方是有理由认为招标人给定的工期是合理合法的;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应在招投标阶段对招标人给定的工期进行质疑、评估、论证,同时也应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否做此项工作,是不能免除或减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的责任,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合理的工期减少和赶工费用应予以支持,超出合理范围内的赶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进行分摊;5、文件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不再罗列;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前列)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后列)的对比:2021-11-25 11:12:48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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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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