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招投标管理办法 那位高手熟悉江苏(或苏州)招

    江苏招投标管理办法 那位高手熟悉江苏(或苏州)招投标管理办法,指导一下: 1、江苏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什么,主要有那些程序,要办什么手续。 2、作为甲方怎么样发布招标信息,采用公开招标要办那些手续,要那些部门审批,相关手续费用如何! 3、有相关资料发到我邮箱!wudongxkliji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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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1 14:07:28 

  • 你可以看“江苏招标网” 还有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网站 http://www.jsbidding.gov.cn/webinfo/bid_news/bid_news_show.asp?infono=20051219153704 关于招标工作要办那些程序,要办什么手续,你看 江苏省建设网站 网上办公

    2008-09-11 14:18:16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 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 市、 县(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 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 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辊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 不按照合同规定, 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 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2008-09-11 14:18:33 

  • 低价竞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以较低的投标报价,击败其他竞争对手,从而取得项目承包权的一种行为。低价是相对于高价而言,并不一定是最低价。 低价竞标的报价确定 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工作的关键,而低价竞标实际上则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低价,一个是竞标。竞标是以低价作为前提的,因此,低价竞标更侧重于价格(低价)的确定上,这是它特殊性的一面,这便需要在报价时必须充分研究考虑自身、竞争对手以及业主这三方面的关系。对于业主方面,需要分析其工程特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以及施工场地条件、招标文件内容、业主单位倾向和其它有关承诺等各项内容;对于竞争对手,则要分析此次投标活动中最有力的单位以及他们对工程的感兴趣程度、与业主的相互了解程度和准备采取的报价手段与策略等各方面信息;而对于自身,则亦需分析自身特点以及竞争优劣、利弊等各方面因素:1.研究业主方对此工程造价的期望值是确定报价的基础之一。这里应该特别考虑业主中主要投资方对价格的态度和倾向,由此再来决定自己的报价。2.了解竞争对手、特别是主要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也是确定报价的基础之一。竞争对手的报价属于商业秘密,不允许直接获得,惟一可行的只能通过分析其经营现状,即工程任务饱和程度、企业资质等级、专业特长、装备能力、对业主的最初承诺,最重要的则是项目经理的综合实力等方面后进行推断,再适时调整自己的报价。3.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工程成本控制情况,是最终确定报价的关键。尽管目前许多地区仍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更多的业主仍要求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套用有关定额后计算工程造价,但最终的报价却已很灵活,这便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有所取舍。随着与国际接轨步伐越跨越大和工程造价改革越来越深入,施工企业将会更多甚至最终依赖自身条件去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是,最终的报价并不能完全依赖本企业的现行经营管理水平和由此测定的成本,因为这可能是低效率、高成本水平,据此确定的报价很可能是高价甚至最高价。报价同时,应该参考同行业至少是主要竞争对手的平均或者先进水平,这才具有真正的竞争力。 低价竞标时的投标策略 采用低价竞标的方式时,可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这样既可提高中标机率,又有利于中标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1.模糊报价法。对于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和范围,采用缩小标价法进行报价。2.不平衡报价法。在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后,在不违反招标文件条款的前提下,可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作些适当调整。如前期费用可适当提高,期项目费用则相应降低,此举有利于资金的提前回笼和周转;如估计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会减少工程量则可适当下调,这样既可做到低价竞标,又可保证适当利润。低价竞标应掌握的原则 以低价手段参与竞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低价非惟一选择原则。报价的价位高低,只有在分析业主、竞争对手、自身等综合因素后才能确定。2.低而适度、低而有利原则。低价不是越低越好,而是科学合理的计算和测算得出的适当价位。投标的目的本就是为承揽业务争取利润,出现无利可图的投标报价,除因极特殊的原因出于某种策略考虑外,都是应避免的。否则,很容易面临落标甚至是被废标的危险,同时,无序竞争也将极大地降低企业的信誉度,致使别人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产生质疑。3.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原则。这是国际上最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不中标,什么也得不到;中了标,既可以向管理要效益,也可以通过索赔等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润。尤其是在利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坚持此原则将会给企业带来某些无法预知的利润,这将更利于低价竞标。 低价竞标中标后的项目管理 如何保证低价竞标获得承建的工程项目能有相对高的利润,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即控制成本,规范经营。它包括:1.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如工程进度的合理安排,机械设备的正确选择、配置,工程管理的进一步优化等等。2.坚持选用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此项费用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现今供货渠道和环节繁多,价格差异很大。零售价、批发价、出厂价,到工地价以及季节价等等之外,还有所谓的折扣价,只有做到货比三家,甚至同样地采用竞标方式来采购材料,这样才能最终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3.提高自身素质,精于业务。运用专业知识多提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在帮助业主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获得一定比例的反馈奖励,这也是提高利润的一大方法。 总之,低价竞标是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是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社会信誉、员工专业水平等多方面的竞争。投标人必须是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以不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竞标,这才属于真正意义的低价竞标。只有通过这样市场化的运作,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水平和竞争力,使企业得以向更高目标攀进,建筑市场向有序方向发展!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 2008-3-16 23:07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111次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践中有多种情况,如要求招标人必须是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或者招标人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使投标人难以满足其要求而不愿意投标或者既使投标也没有中标的可能性,从而使招标成为走过场,搞形式等。所谓“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主要是指招标人不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潜在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故意规定或者设置促使其偏向的潜在投标人中标的有利条件等。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应责令其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招标人改变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重新修正其招标文件,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讲的“可以罚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既可以对招标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   2.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之间的竞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对招标人违反这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即责令招标人纠正其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竞争的行为,取消限制竞争的条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标。除责令招标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外,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从经济上给予招标人一定的制裁。 议标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吗 发布: 2008-3-16 23:07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147次 目前,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里有一种使用较多的采购方法,被称为“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有些项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服务招标而言,由于服务价格难以公开确定,服务质量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采用议标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采购方式。但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采购质量,据有些省的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本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因此,议标不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属本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本法第二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失效日期】1997.12.15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8-09-11 14:19:11 

  • 想要了解具体情况还是到苏州当地招投标办公室去咨询下更具体\\快捷,上面的几位朋友抄了一大堆,可每个地区都有差异的.

    2008-09-15 1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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