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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2008-10-05 08:52:14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691查看 3回答
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跟据北京市的什么文编制的?编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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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回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2005-8-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10-05 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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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京建施〔2006〕8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中的附表一、附表二中增加的地铁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其文件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管理 规定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2月10日印发
2008-10-05 0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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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京造定[200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建委同意,对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解释如下: 1.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3.根据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建委结合我市现行的计价办法,就如何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并给出了相应标准。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2月15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另外:这个网址是建设部关于此项费用的规定http://www.cin.gov.cn/gcwzcfb/200611/t20061101_19308.htm
2008-10-05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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