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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fun 2020-10-29 14:39:51 | 四川省 土建 | 516查看 1回答
案例题有没有大神,感谢!!!!!!!!
一、某一个工程的原合同工期9个月,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但实际施工工期为12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在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定额人工费的调整系数。
问题1、办理该工程的竣工结算时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人工费的调差计算?
问题2、如果该工程可以进行人工费调整应该计算人工费调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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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工期延误是哪方面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不能调整。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则按2016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文件说明进行计算。
首次提交 2020-10-29 14:43:35 最近修改2020-10-29 14:43:35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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