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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子 2021-09-22 15:42:39 | 湖南省 审核 | 1440查看 2回答
结算时材料调差问题
通用合同约定,施工期材料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正负3%时,据实调整,专用合同约定按施工当月公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文件规定时的信息价的差额调整,请问按专用合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用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基准价的价差为要调整的价差?如施工期钢筋为3800元每吨,投标期的为3000元每吨,价差是不是:38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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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投标价即合同价=信息价
投标价3000,投标时信息价3000,调整区间为3000*0.97=2910至3000*1.03=3090。
2910-3090之间不调整,降价低于2910,涨价超过3090再调整。
现在市场价3800>3090,每吨调增=3800-3090=710
第二种情况,投标价即合同价>信息价
投标价4000,投标时信息价3000,调整区间为3000*0.97=2910至4000*1.03=4120。
2910-4120之间不调整,降价低于2910,涨价超过4120再调整。
现在市场价3800<4120,不调
第三种情况,投标价即合同价<信息价
投标价2000,投标时信息价3000,调整区间为2000*0.97=1940至3000*1.03=3090。
1940-3090之间不调整,降价低于1940,涨价超过3090再调整。
现在市场价3800>3090,每吨调增=3800-3090=710
调整完成后,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是否计取规费税金,执行
首次提交 2021-09-22 15:56:47 最近修改2021-09-22 15:59:33 (修改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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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你忘了±3%
价差=(3800-3000)×(1-0.03)=776
2021-09-22 1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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