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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312 2009-05-06 09:24:10 | 河北省 其他专业 | 4298查看 10回答
清单中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清单中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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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三楼的说法,你看看汇编
2009-05-06 1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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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三楼说法。
2009-05-06 1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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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对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因素的价格调整而暂时设立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
2009-05-12 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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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暂留金额是这个费用不一定发生,发生时用,也就是预备金。
2009-05-06 19: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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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项目的费用,不一定发生
2009-05-06 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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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可发生或不可发生项目预留的费用,这些按实际情况结算的。
2009-05-06 0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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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因素的价格调整而暂时设立的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及发生的索赔及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暂定金额放置 1、甲方规定的暂定金额,在清单中,一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中”,至于应计入“招标人部分”或是“投标人部分”的其他项目,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来选择。 2、如果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出“暂定金额”的费用项目,并放置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暂列金额一栏的暂定金额,就不能改变它的位置,你可查看招标方或投标方报表中,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就可看到,该费用归入招标人部分的“暂定金额”或“预留金”。
2009-05-06 0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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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中暂列金额 就是支前讲的预留金,是招标人预计的金额,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属招标人支配的费用.
2009-05-06 09: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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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接下页)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接下页)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3.5 规费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反映。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5.2 出现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3.6.2 出现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强制性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条文】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 【条文】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本条与新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条文】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关于暂估价的进一步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关于暂估价的进一步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条文】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承包人不能自主确定,更不能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国力增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的社会保障是当前的一次重要的国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规费和税金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旧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因此,必须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正常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2 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9-05-06 0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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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包括以下部分: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09-05-06 0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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