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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2022-02-23 14:56:38 | 河南省 审核 | 11557查看 1回答
结算审计时遇到工程量超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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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的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工程量计算规则;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1、按合同约定工程量调整。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当最终量>清单量*1.15时,调整后的结算价格=清单量*1.15×原综合单价+(最终量-清单量*1.15)×新综合单价;
(2)当最终量<清单量*0.85时,调整后的结算价格=最终量×新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022-02-23 1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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