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赶工措施费

    关于赶工措施费,哪个国家或者行业文件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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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赶工措施费首先要看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果实际施工甲方要求工期在提前,就可以与甲方协商赶工措施费。措施费计算原则是按实际增加费用。按实际:比如说增加夜间施工照明,材料及电费,抢工降效增加人工更费用。具体文件没有。

    2009-10-19 12:49:02 

  • 这个应该是没有规定的 应该是含在工期提前的奖励费里了

    2009-10-19 12:07:15 

  • 好像没有规定,你可以看下当地的工期定额,看看有没说明,

    2009-10-19 12:37:36 

  • 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下面是水利工程中所遇到相应问题的解决办法,仅供参考: 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常常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建设政策调整、防汛防灾等风险因素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批示等,引起业主既定控制性进度计划的提前。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指令,要求在某一具体日期之前施工须达到的形象进度。承包商相应编制《赶工施工方案》《赶工进度计划》和《赶工费用补偿》等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上述3项提交件,是赶工事件的程序文件,也是控制文件。文件批复后,将对赶工事件的发展乃至最终完成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赶工费用补偿》,经常是承包商、业主双方意见分歧的文件之一,当然也是监理工程师审查的重点文件。 当前,我国赶工补偿费用编制尚无公认的依据可循,费用构成、计算标准、编制方法不断引起各方的争论,承包商、业主、监理、审计等机构对补偿金额也是各执一词。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从提高赶工费用补偿文件的编制质量入手,通过统一编制依据、费用构成、计算标准、编制方法等,减少编制和审查的随意性,从而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这对于顺利实现赶工目标,提高补偿费用的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非承包商责任下赶工费用补偿之因 非承包商责任下施工赶工,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业主违约,承包商被动地改变原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投入、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资金流管理和使用计划,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强度、施工组织难度、资金管理力度来加快施工进度而使施工成本增加、利润降低。赶工过程中,承包商付出比合同正常工期施工更多的代价,相应地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因业主违约在先,故业主应给予补偿。 2 赶工补偿费用编制的主要依据 2.1 经批准的赶工进度计划和方案 (1)确定有效赶工天数。它是计算各项赶工作业资源配置强度的先决条件。 赶工期间存在诸多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有效赶工天数往往小于业主给定的日历赶工天数,根据经验,一般打折10%~20%,即有效赶工天数=日历赶工天数×(90%~80%)。 (2)挑选赶工作业,包括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它是计算赶工补偿费用的基础。赶工作业一般具有工程量大、工期长、占用资源多等特点,为关键作业。其来源有两处:由于总工期的压缩,原合同中关键作业工时缩短,进一步“关键化”;原合同中非关键作业工时也有不同程度的缩短,有的会成为关键作业。无论是原有关键作业,还是新增关键作业,原先配置的劳动力、施工机械、材料供应的数量已不能满足赶工要求,客观上需要增加。 (3)确定核增的资源数量。核增的数量=赶工状态投入的资源量-原合同投入的资源量。 2.2 定额依据 当前水利工程造价确定一般采用以下3种定额,即水利部1987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但有的合同中,建筑工程造价采用水利部2002年116号文《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水利部2002年116号文《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也有的合同,承包商报价采用了自身的企业定额。采用不同的定额依据,计算出的合同价格是不同的。对于编制赶工补偿费用,也是同理。因此,确定定额依据至关重要。 对于定额依据,有的同行认为,补偿费用定额应与原合同一致;有的认为,原先是低价中标签订合同,赶工补偿宜采用承包商提出的定额为好。工程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赶工作业是否为变更新增而采用不同的定额。赶工作业是合同原有项目的采用合同定额;是变更新增项目的采用承包商提出的定额。这样一来,基本上平衡了业主、承包商各自的利益,双方都能接受。当然,监理工程师也可以进行组织协调,采用双方同意的定额,但原则上必须符合现有工程造价的政策。 3 补偿费用的构成 从上述编制依据可以看出,补偿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价项目,另一部分是总价项目。单价项目包括合同单价项目和变更新增单价项目。 计算合同单价项目补偿费用是用单价差价分析法,通过套用合同定额和取费标准,代入赶工状态下人工、机械使用、材料等预算价格,依次得出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差额,求得单价差价,再乘以工程量。计算变更新增单价项目费用,通过套用承包商提出的定额和取费标准进行单价分析,求得单价,乘以工程量。 总价项目补偿费用是由于赶工而引起,但又不能计入单价项目,包括合同总价项目和变更新增总价项目补偿。如核增的进场和退场费,核增的生活用房、车库、材料库等临时设施建设费,新增的赶工措施费用。如原合同雨季不安排施工,现因赶工,雨季必须抢工,那么雨季赶工费用应全部补偿;若原合同也安排有雨季施工,但措施费用比现在雨季赶工少,那么就应补偿新增费用。 对冬季赶工保温措施费用补偿也是同样。再比如,夜间施工用电,原合同不安排夜间施工,夜间用电不发生费用,现因赶工,夜间施工很必要。除应补偿夜间施工工地照明费外,还应补偿因外电停电或供应不足而引起的承包商自发电费用差额。 4 费用计算方法及标准 4.1 核定后所有总价项目的补偿费用 所有总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包括进场和退场费、核增的临时设施费、核定的因赶工而采取的新增措施费用3部分。 (1)进场和退场费:核增的进场和退场费用=核增劳动力进退场费+核增施工机械进退场费;核增劳动力进退场费=核增的劳动力数量×进退场单价;核增的劳动力数量=完成合同总价项目核增的数量+完成新增总价项目核增的数量+完成合同单价项目核增的数量+完成变更新增单价项目增加的数量;核增进退场单价一般采用市场价(包括税金);核增施工机械进退场费的计算原理同上。 (2)核增的临时设施费。核增的临时设施费=核增劳动力住房建设费+核增周转性材料库房建设费;核增劳动力住房建设费=核增的劳动力数量×原合同住房单价,核增的劳动力数量计算方法同上;核增周转性材料库房建设费计算原理同上。 (3)核定的因赶工而采取的新增措施费用。新增措施费一般采用计日工的形式,如人工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计日工、材料计日工。计日工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发生的工程量以监理现场记录为准。 4.2 核定后所有单价项目的补偿费用 经核定的所有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所有合同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所有变更新增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 (1)所有合同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计算步骤:第一,通过单价差价分析表,计算各个合同单价项目的单价差价;第二,工程量=该单价项目合同工程量-赶工计划批准前承包商承诺完成的工程量;第三,该单价项目赶工补偿费用=单价差价×工程量;第四,利用此办法计算其他合同单价项目赶工补偿费用;第五,合计各个合同单价项目赶工补偿费用。上述各步骤中,计算单价差价是关键。 以某合同项目M7.5浆砌石坝体举例说明,定额采用水利部1987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相关取费文件。原合同单价125.86元/m3,采用单价差价分析表,得因赶工单价核增57.55元/m3。见表1。 赶工单价中,不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采用市场价。赶工单价=市场价-原合同已补材料差额。 (2)所有变更新增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计算步骤与所有合同单价项目相似,计算内容略有不同。即:第一步,采用单价分析表,不存在差价计算,应采用承包商提出的定额,如2002年水利定额。第二步,工程量=变更新增的全部工程量。其余步骤相同。 4.3 赶工补偿费用汇总 常用的水利工程施工赶工费用补偿汇总见表2。 5 结语 水利工程施工赶工补偿费用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与原施工合同的定价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区别。只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找出其中的客观规律性和合理性,就能进一步统一承包商、业主、监理、审计等参建单位的认识,才能使此项工作最终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009-10-19 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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