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93园林及仿古定额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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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仿古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93) 第一册 通用项目工程 说 明 一、本估价表为《全统园林定额》的第一册,与其它有关册配套使用。 二、本估价表以现代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崐评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为依据编制而成。 三、本估价表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到仓库、堆崐放地点或现场以内的全部水平运输及檐高在20米以内的垂直运输,檐高超过20米,崐除本定额已有规定者外,按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另行计算超出增加费,场内崐水平运输已综合不同的运输距离,实际距离不论远近,定额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崐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四、本估价表所列机械费是综合编制而成的,不论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崐定额均不调整。此外,如发生大型机械进(退)场和组装拆卸,按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崐定额规定执行。 五、定额内数量“( )”,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按“( )”内的用量,崐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第二册 营造法原作法项目 说 明 一、本估价表为《全统园林定额》的第二册,主要适用于以《营造法源》为主崐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二、本估价表的编制,主要依据《营造法源》及其它技术文献资料,同时参考崐了有关现行的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工人崐技术等级标准等有关资料。崐 三、本估价表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到仓库、堆崐放地点或现场以内的全部水平运输及檐高在20米以内的垂直运输,檐高超过20米,崐除本定额已有规定者外,按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另行计算超出增加费,场内崐水平运输已综合不同的运输距离,实际距离不论远近,定额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崐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四、本估价表所列机械费是综合编制而成的,不论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崐定额均不调整。此外,如发生大型机械进(退)场和组装拆卸,按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崐定额规定执行。 五、定额内数量“( )”,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按“( )”内的用量,崐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第三册 营造则例作法项目(部分) 说 明 一、本估价表系《全统园林定额》的第三册,适用于以“明清官式做法”为主崐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二、本估价表,选编了全统园林定额第三册中第六章木装修、第十章油漆彩画崐工程(部分项目)和第十一章玻璃安装工程等定额项目,如实际使用时遇到缺项,可崐按全统园林定额第三册中有关项目补充单价。 第四册 园林绿化工程 说 明 一、本估价表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第四册,包括园林绿化、崐堆砌假山及塑假石山、园路及园桥、园林小品工程。通用项目按上册第一册相应项崐目定额执行。 二、本估价表的编制依据: 1.一般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 2.具有我国民族风格的传统做法; 3.本省及外省、市的现行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三、本估价表适用于城市园林和市政绿化、小品设施等,民适用于厂矿、机关、崐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绿化和小品设施等工程。 四、本估价表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按设计计算。苗木价格的苗木场外运输崐费均未包括在基价内。 五、本估价表中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堆方崐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以内的全部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垂直运输和场内崐水平运输,除上山、过河等特殊情况外,均包干使用,不调整。 六、本估价表所列的“其它工”,指筛砂、洗石、材料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崐差用工。 七、本估价表中所列机械费包干使用,不论实际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代崐之以人工操作,均不调整或换算,如发生大型机械进(退)场和组装拆卸费,可按本崐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八、定额内数量“( )”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按“( )”内的用量,崐按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 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 《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自1993年颁发实施以来,执行时间长,计价政策调整变化大,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现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站对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调整明确如下: 1、自1993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执行《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2、依据豫建定经〔1997〕04号文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定额人工单价从每工日7.9元调整到16.14元。调增部分计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16.14—7.9)元/工日 (3)调增机械费=调增人工费×30% 3、依据豫建标定〔2000〕17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21元(此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均按原合同办理)。调增人工费进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21—7.9)元/工日 (3)调增机械费=定额总工日×(16.14—7.9)×30% (4)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4、依据豫建设标〔2005〕101号和豫建标定[200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34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整=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34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 (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5、依据豫建设标〔2008〕2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43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 (2)机械费调增=定额总工日×(16.14—7.9)×30% (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4)人工费差额部分,即(43元—27.25元),只计税金,不计取费。 (5)人工费调整后,取费仍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6、零星借工,如在合同中未作约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程,可按25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38元/工日并计取税金计算;2006年以后的工程,建施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中对计价依据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上解释执行。 以上解释仅适用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

    2009-11-09 1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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