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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22-12-07 01:31:08 | 湖南省 土建结算 | 574查看 2回答
当投标价的人工工资和合同价约定的人工工资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一个个2017年的项目,施工方早在当年就已完工,但是一直到今年,甲方才同意送审。然后补了招投标程序和立项批复。
在走招投标程序时,施工方的投标报价的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湘建价 2019 130号文来执行的。
然后合同里面有这样一句话:“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湘建价 2017 165号文,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则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那么我在搞审计时,这个人工工资单价我能不能调整呢?
补充:立项批复上面的日期是2020年,评审报告是2020年12月(财评报告有注明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湘建价 2017 165号文),招投标程序是2021年12月,签合同是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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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合同计价按照2017文件执行,有新的政策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就算工程干到2020年了,按照2019年文件执行的内容也是 文件颁布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新文件单价。(这是大前提,该咋审咋审核。2017年完成就按照2017年计价没毛病)。
2、工程2017年完工,2022年底才走合同,估计2023年才能付款,甲方既然不是赖账的,那么肯定有利息补偿,这个问题与业主负责沟通一下,如果他们达成协议了,出个文件,就按照协议来说,没有协议按照旧的没有任何问题,讲到天边也没问题,但是经常是乙方会与甲方沟通,口头确认,但是没有文件,这坚决不犯错误。乙方也难啊,6年才付款。
2022-12-07 0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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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为准(用先通知甲乙双方)。
这句话太重要: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湘建价 2017 165号文,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则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首次提交 2022-12-07 05:59:11 最近修改2022-12-07 06:03:05 (修改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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