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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 2010-02-04 16:47:09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521查看 4回答
采保费问题
(京造定2009.7号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99%退还给发包人,剩余的1%为采保费;那么请问一下,以前应用的2%的采保费和此处的1%有什么关联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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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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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1%为保管费,不是采保费。因为不需要采购了。
2010-02-04 16: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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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采保费,1%为甲方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一半.
2010-02-04 17: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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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管费,北京地区一直是这样,以前96定额也是。(1%采购费、1%物流费、1%保管费)。
2010-02-04 17: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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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可取2%采保费,1%是针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2010-02-05 1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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