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缥渺孤鸿影 2023-04-19 09:51:39 | 广东省 土建结算 | 606查看 1回答
2023-04-19 09:57:16 补充
合同中有约定不可抗力的责任划分,但这不是工程延期了嘛,这一条约定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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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峰 黄金专家
答题: 168531 被赞: 96113
2023-04-19 09:53:29
自然灾害损失的问题
先说下施工合同情况:合同是由甲方立的,甲方在立合同时把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的自然灾害双方分别承担的责任给改了一下:自然灾害造成的施工用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私自改成由承包人承担,甲乙双方签合同时没有将改动的地方说清楚,我方领导也没有很详细的把合同里的通用条款看一遍就签了...... 现在我们做这个山体边坡支护工程,土方是由甲方处理的,由于边坡深度挖的较深,需要搭钢管架操作平台施工,前段时间下了几天暴雨,山体塌方,把平台压垮,钢管和部分已施工完成的锚杆都压弯了,就向甲方签证补偿损失,甲方给我们的回复说:此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问题,钢管操作平台属施工单位自有财产,施工方自己负责,且钢管属于施工机械,不予签证。 请各位高手说说看,这事该怎么处理!问题补充:甲方 把平台用的钢管定为施工机械,你们说这样合不合理?
工期索赔
发包方如果要求工期小于80%定额工期,是自己论证工期合理?有没有文件说关于论证工期合理要什么程序,或以什么方式论证?如果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 提交的技术标里就有工期为300天施工组织设计,评标阶段是专家评审通过了,算是发包方的合理论证吗2021-11-24 17:02:55 补充1、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从以下条文来看,无论20%以内还是以外都是有依据的,突破口就是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即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需要事先明示。建设单位及时在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提出压缩工期,要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并增加赶工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关于招标工期的计算:招标人与投标人计算肯定是有误差的,如何体现:因为是群体工程,肯定会理论上存在所有单体项目同时开工和按照施工顺序依次施工的最小和最大工期的可能,招标文件中已要求赶工,投标人响应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也要满足工期要求。但注意,这个阶段都是理论上的期望,如果施工过程中能证实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那么就属于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举例就行,即找能完成的例子,如果没有就是。2021-11-24 17:17:30 补充3、关于延误工期的鉴定;首先肯定不是实际工期减合同工期这么简单,为什么?因为是群体工程,每个单体都有自己的工期,也不能保证施工单位每个单体都延期,要分开计算;其次,延误这么长的时间,我们不能保证全部都是承包人原因,即发包人与承包人都有工期延误的原因,且存在单一发生和共同作用的情况,同时,也应考虑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发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综上所述,既然走到这一步,承包人就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本着一不怕死,二不怕死的很难看的精神,针对每个单体的情况据理力争,期间肯定会有模糊或者推诿,那这就是走合同变更的前提,由单向索赔,变成双方协商共担风险谈比例的局面,应为上策。2021-11-25 11:11:52 补充1、工期:一般有2种,即定额计算工期和招标人限定工期,彼此关系应为定额为基础值,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可进行调整,规定是以20%为界,这一数值肯定是经过测算的,也就是包含了定额与实际工况的差距,但还应包含其他的因素;2、压缩:几个临界值:定额工期(上限值)---20%以内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不需明确;投:自行考虑)---20%以外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应明确;投:以赶工费为响应条件);3、合理性:从第2条可以看出,20%以内肯定合法合规,但20%以外要分成两类,即合理的赶工措施满足工期要求和合理的赶工措施不满足工期要求,也就是对应着招标人应合理合确定工期和任意压缩工期;4、责任的划分:招标人合理要求,投标人积极响应,谁有过失谁承担责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投标人积极响应,但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则因分别讨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索赔,不应以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约定为由,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对方是有理由认为招标人给定的工期是合理合法的;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应在招投标阶段对招标人给定的工期进行质疑、评估、论证,同时也应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否做此项工作,是不能免除或减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的责任,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合理的工期减少和赶工费用应予以支持,超出合理范围内的赶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进行分摊;5、文件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不再罗列;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前列)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后列)的对比:2021-11-25 11:12:48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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