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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小妖 2010-05-04 17:30:30 | 山东省 其他专业 | 2595查看 5回答
关于材料价差风险分担
中标时的材料价格与结算时材料价铬发生很大变动,请问有没有明确胡法律规定怎么与甲方分担这部分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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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你好: 1、关于材料价格风险的问题。分这样几个情况。 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承担范围,那么按照合同执行 合同中如果约定全部涨价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那么是无效条款;山东省09年专门下发过有关文件,你可以看看; 山东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方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以及虽有约定但与工程实际差别较大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单种规格材料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其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中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月实际使用×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注:当期材料指导价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指导价格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4、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四、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收益。 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材料价格上涨差由发包人承担。 六、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七、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2008年8月5日
2010-05-04 2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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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在招标文件里有招标控制价的说明里有说明的,如果没有按规范调整。
2010-05-04 17: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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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分类:若是定额计价方式,全部费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清单计价项目,关键在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则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约定
2010-05-04 19: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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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精,你好: 中标时的材料价格与结算时材料价铬发生很大变动,请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怎么与甲方分担这部分风险。 这要看你所说的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约定、招标答疑、合同内关于工程结算的具体约定。同时,你也可以看看东建发【2008】89号文《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010-05-04 22: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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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是什么计价方式,如果是定额计价方式,这些全部的费用风险由你们施工单位承担;如果是清单计价项目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啦,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就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约定,材料价格在5%以内的属于你们承担,超过5%的由甲方承担
2010-05-04 1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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