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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宝 2023-09-02 10:19:26 | 重庆市 土建 | 1298查看 1回答
材料调差的约定
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 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 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 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 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
请问首先:假设投标价为80,平均信息价为130,开标信息价为100时,这时这么调整?
若投标报价改为150,平均信息价,和开标信息价都一样怎么调整?
主要是不太懂什么时候考虑1+5%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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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约定是按高的价格来确定波动范围,投标时材料价比投标当期信息价低,那么就在投标当期信息价±5%,超过这个范围就调差;投标时材料价比投标当期材料价高,那就按投标时的材料价±5%来判断。
投标价80,平均信息价130,开标信息价100,投标价比开标信息价低,按高的来就是100±5%,130对于100来说是上涨的,所以130-100*1.05=25,差额是25元。那么结算单价就应该是80+25=105元。
投标价150,那么投标价比开标信息价高,按高的来就是150±5%,130对于150来说是下浮的,所以150*0.95-130=12.5,结算单价是150-12.5=137.5
2023-09-02 1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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