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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cp08 2010-05-27 19:57:25 | 广东省 其他专业 | 2666查看 3回答
广东定额中08规范关于清单计价的一些问题
我现在在学08规范清单计价,用的是广东定额,在填写清单计价表的时候,有一些问题希望前辈们多多指教: 1、总承包服务费: 1.1、总承包服务费怎么计算?是等于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元)乘以3%,还是打桩工程的预算价(打桩工程分包出去的,共3个清单合计100910.43元)乘以3%? 1.2、在表-12-5(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如果有“发包人供应材料”时,该怎么处理?下面的总计也要把这些材料费全加起来吗? 2、专业工程暂估价: 对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怎么理解的?它里面包不包括材料费?包不包括管理费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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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 一、总承包服务费在《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凝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人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 二、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包括以下内容: 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三、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1~3%;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随即,2008年11月19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1月20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09年3月10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2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 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 第2.0.7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棼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该部分材料仅仅是因为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中的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三、如何共同招标的处理 实践中如何由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认识。共同作为招标人,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和各自的利益所在,实际是不易操作的,那么应怎样做更容易操作和被双方所接受呢? 首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相应暂估价总金额计入招标人费用中,对给定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总金额不得作任何调整。 其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并明确需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协调的内容和具体的职责。 第三,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招标人费用,从这一点来说,这部分工程的主权在招标人,达到招标要求的应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参加招标,最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指定分包,也可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四、结语 鉴于以上考虑,08规范的其他项目清单、第4.1.7条、第4.3.6条第2款、第4.8.6条第2款及相应表格应作相应调整。
2010-05-27 2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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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承包服务费=省价工程直接费*3%。 1.2、在表-12-5(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如果有“发包人供应材料”时,下面的总计也要把这些材料费全加起来。 2、专业工程暂估价: 对专业工程暂估价,它里面包包括材料费,包括管理费或利润。
2010-05-27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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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00910.43元,是省价工程直接费,就是“100910.43元”X3%。
2010-05-28 0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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