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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煌 2024-05-21 08:59:12 | 江苏省 结算 | 744查看 2回答
合同约定是固定单价合同,可里面又有不平衡报价调整,请问是否合理?
(1)如果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有误,应按清单规范按实调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减,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但是如果承包人任一清单项目投标报价超过发包人按照现行规范、定额和投标时物价信息等测算综合单价的10%,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对该子目综合单价按投标时信息价重新申报,并参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让利水准且让利幅度最低不低于15%,进行核价作为结算依据,并不接纳承包人对其它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对此,承包人应无异议,发包人也无需向承包人做出任何解释。
请教问题:合同先明确约定是固定单价合同,既然是固定单价合同,为什么还可以调整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还有在有上面(1)的描述中,发包人有权让施工单位对综合单价过高的重新报价,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并没有提出让施工单位中标文件中某些综合单价进行再次报价,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认为,甲方放弃这个权力?可在结算阶段,结算审计直接把施工单位中标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按(1)进行调整,结算审计这样做,是否合理?发包人没有提出综合单价过高让施工单位进行调整,是否合理?
(2)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含10%)以内且投标报价除上述第①条款情况外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且投标报价除上述第①条款情况外时,如果发包人认为可适用投标报价的则参照执行,无适用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对该子目综合单价按投标时信息价重新申报,并参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让利水准且让利幅度最低不低于15%,进行核价作为结算依据,对此承包人应接纳。
请教问题:关于结算时候的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做现场工程量计量单有监理,跟踪审计,甲方,施工单位签字,作为结算工程量,局部工程量中因为现场原因有增加,有减少,结算审计在审核过程中,把施工单位的结算工程量 与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进行对比,按2)进行调整,我个人觉的不合理,违法了实事求实的原则,请问结算审计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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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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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2024-05-21 0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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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没有问题,固定单价并非完全不了调整,在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况出现的情况下是可以调整价格的
2024-12-30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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