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价合同,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时,综合单价怎么确定

    因为我这里是农污设施改造工程,单位工程以镇为单位,分部工程以村为单位,我在结算中因设计变更导致本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时,我应该是以单位工程作为一个依据吧,但是投标文件中,我一个镇不同村相同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是不一样的,我这种该如何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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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出15%以外部分

    设计变更:重新组价。

    工程量偏差:增加工程量,减少单价;减少工程量,增加单价。

    首次提交 2024-10-18 09:36:45  最近修改2024-10-18 09:55:40 (修改过1次)

  • 2024-10-18 09:43:44 

  • 与原中标综合单价对比,进行调整。(不是与每一个综合单价对比)

    2024-10-18 09:48:11 

  • 没有具体调整规定,除了大家说的,还要一个办法,就是:招标控制价*(1+15%)=小于投标价的就调整,大于投标价则不调整

    2024-10-18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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