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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2024-10-29 17:41:51 | 广东省 土建施工计价软件GCCP | 148查看 4回答
牵引管施工过程中遇到岩石能另外有套破岩石的清单吗?
2024-10-29 17:58:56 补充
有相关定额套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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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宁 黄金专家
答题: 50459 被赞: 9104
这个可以有,认可回答请点赞全是免费进行的
2024-10-29 17:43:33
青山白马 黄金专家
答题: 10594 被赞: 3167
可以
2024-10-29 17:48:24
djyy 黄金专家
答题: 7199 被赞: 1559
具体要确认资料才能计算
2024-10-29 17:49:42
独行者 铂金专家
答题: 57852 被赞: 42779
可以的
2024-10-29 23:08:22
关于广东2018定额土壤及清单的土壤与岩石说明的问题
大家好!我地质勘探土壤为全风化岩层,施工过程中也是按用炮机进行开凿的,现在按定额或者清单去划分,我究竟是按土方还是按石方进行套定额,土方类别中也说明了1-4类土,但是石方中也说明了全风化与中风化分为软岩与硬岩。若按地勘报告来说,是全风化岩层,那我应该考虑的是石方,但是有些专家说不能,即使他是全风化岩层,也是粉质土,属于一二类土,请问定额中和清单中的土方1-4类土与岩石如何区分?2023-04-04 15:25:43 补充2023-04-04 15:27:33 补充2023-04-04 15:28:26 补充以上是地勘与土方照片,望各位大神能详细解答一下
对拉螺栓问题
请问,模板在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对拉螺栓吗?如果在现场的施工中,模板有采用有周转性的对拉螺栓的话, 1、那么所在的模板在套价时需要改动吗,另模板中的钢支撑指的是什么? 2、且采用的对拉螺栓需不需要单独的拿出来套价,要怎么套?(听说那是普园钢筋制作的)问题补充:1.考虑地下室用的问题(用着防水的,那么如何处理) 2.地上柱及剪力墙用的预埋pvc管,(用对拉螺栓固定)补洞口费用可以记取?
各位前辈,请问该工程量签证是否成立
现场情况是;三栋长螺旋灌注桩复合独基基础的建筑,三通一平中的平整场地是交给施工单位做的,平整后的场地标高是正负零上60公分左右,施工单位直接在此标高处架设桩机开始进行灌注桩施工,在灌注桩施工过程中,个别桩点位下有碰到建筑回填垃圾、大块的混凝土块,导致桩机无法继续往下旋挖。随后随机选了十个桩点位做试点向下挖掘,经统计,建筑垃圾大体积混凝土块最深埋深为2米左右,且是部分点位存在该情况并非大范围存在,根据试点结果,施工单位提出方案,希望使用换填法,将回填垃圾、混凝土块挖出后,进行回填土,压实,再进行旋挖。该做法产生的台班费希望由甲方签证。我查阅了图纸,图纸中 注明了施工前应该先将场地挖至基础底标高,且根据图纸中基础大样表明,基底标高为-2米,桩顶标高为基底标高下30公分,所以我认为施工单位并未按图施工,该签证并不成立。由场地平整后的正负零上60公分处开始进行桩基施工是施工单位采取的施工措施,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已包含在项目措施费内。随后我也查了清单,清单中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记取。 各位前辈!请问我上述的观点是否存在错误,还望不吝赐教! 另外我在查阅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清单时发现了关于挖基坑土方,一般土方,回填方,长螺旋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请问该类项目描述是否也能作为指认该签证不合理的凭证。清单中所描述的平整场地是不是指的三通一平中的平整场地。
工期索赔
发包方如果要求工期小于80%定额工期,是自己论证工期合理?有没有文件说关于论证工期合理要什么程序,或以什么方式论证?如果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 提交的技术标里就有工期为300天施工组织设计,评标阶段是专家评审通过了,算是发包方的合理论证吗2021-11-24 17:02:55 补充1、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从以下条文来看,无论20%以内还是以外都是有依据的,突破口就是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即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需要事先明示。建设单位及时在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提出压缩工期,要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并增加赶工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关于招标工期的计算:招标人与投标人计算肯定是有误差的,如何体现:因为是群体工程,肯定会理论上存在所有单体项目同时开工和按照施工顺序依次施工的最小和最大工期的可能,招标文件中已要求赶工,投标人响应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也要满足工期要求。但注意,这个阶段都是理论上的期望,如果施工过程中能证实施工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的工期,那么就属于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如何证明?举例就行,即找能完成的例子,如果没有就是。2021-11-24 17:17:30 补充3、关于延误工期的鉴定;首先肯定不是实际工期减合同工期这么简单,为什么?因为是群体工程,每个单体都有自己的工期,也不能保证施工单位每个单体都延期,要分开计算;其次,延误这么长的时间,我们不能保证全部都是承包人原因,即发包人与承包人都有工期延误的原因,且存在单一发生和共同作用的情况,同时,也应考虑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发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综上所述,既然走到这一步,承包人就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本着一不怕死,二不怕死的很难看的精神,针对每个单体的情况据理力争,期间肯定会有模糊或者推诿,那这就是走合同变更的前提,由单向索赔,变成双方协商共担风险谈比例的局面,应为上策。2021-11-25 11:11:52 补充1、工期:一般有2种,即定额计算工期和招标人限定工期,彼此关系应为定额为基础值,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可进行调整,规定是以20%为界,这一数值肯定是经过测算的,也就是包含了定额与实际工况的差距,但还应包含其他的因素;2、压缩:几个临界值:定额工期(上限值)---20%以内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不需明确;投:自行考虑)---20%以外压缩工期(符合规定,招:应明确;投:以赶工费为响应条件);3、合理性:从第2条可以看出,20%以内肯定合法合规,但20%以外要分成两类,即合理的赶工措施满足工期要求和合理的赶工措施不满足工期要求,也就是对应着招标人应合理合确定工期和任意压缩工期;4、责任的划分:招标人合理要求,投标人积极响应,谁有过失谁承担责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投标人积极响应,但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则因分别讨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索赔,不应以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约定为由,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对方是有理由认为招标人给定的工期是合理合法的;投标人或中标人或承包人应在招投标阶段对招标人给定的工期进行质疑、评估、论证,同时也应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否做此项工作,是不能免除或减轻招标人任意压缩工期的责任,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合理的工期减少和赶工费用应予以支持,超出合理范围内的赶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进行分摊;5、文件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不再罗列;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前列)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后列)的对比:2021-11-25 11:12:48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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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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