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山之石 2025-01-31 18:04:24 | 云南省 安装机电结算 | 125查看 9回答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价包干,招标时就一个甲方提供的清单,审计审减严重,如何反驳
总价包干合同,但是合同又有一条特别约定,结算金额按照云南省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审核结算,设计的又是甲方找的单位,放大了很多工程量,材料造价站的信息大部分没变化,实际铜价波动的厉害,干下来刚保本,结果审计一下审减200多万。那这招标和合同不就是一个意向合同,既可以审减工程量,又可以审减单价,搞得相当被动,招标的意义何在?大家都按照云南省造价站的信息价报价就是,完全没什么差异,早知道是这个结果,当时就不会接下来干。现在老板的意见,价格谈不拢,是想拆回来所有材料设备。然后起诉,请大神给点意见
2025-02-01 10:24:52 补充
合同有一个特别约定,最终结算价按照云南省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来进行审核,合同总价包干后面又这个特别约定,是否可认为这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也有调差条款,要参照云南省信息价的波动超过5%才调整,信息站公布的一年都没任何波动。感谢各位大神解惑
全部回答
(9)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
工程量不可以审减,包括在材料风险范围内的总价不可以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调整办法执行。
合同条款没问题,材料价格风险在5%以內总价固定,超5%调差,体现了公平原则。
反驳对方时可以用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里的条款规定,虽然约定了材料单价的调整办法,合同条款未约定可以调整的材料数量,既不能以施工图实际工程量来计算材料量,合同应约定电缆的数量,否则不能调整。
首次提交 2025-01-31 18:36:10 最近修改2025-02-01 23:40:50 (修改过2次)
-
总价包干,不可以审减。与铜价波动、工程量多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2025-01-31 18:18:03
-
总价包干合同,不可以审减
2025-01-31 18:23:14
-
EPC合同按照国际惯例都是总价合同,在约定的合同范围内合同价格是不变化的。但是目前结合国内的工程案例,有许多项目虽然签订的是EPC合同但是是指还是DB合同的那一套,所以要好好研究合同条款,如果您这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达到了建设方的需求清单的所有标准,合同中有没有重计量的条款,那么就收集证据,起诉。
2025-01-31 18:54:27
-
总价包干,无论是高或低,甲乙双方都是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或风险,如果设计图纸没有更改变化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就不能去调整总价,否则“总价包干”的合同就没有任何的意义或者约束力了,可以审请仲裁或起诉到法院,他们是保护弱者的。估计审核是通过省检费用的比例收取报酬,才会做到这种毫无职业道德事情
2025-01-31 20:18:25
-
总价包干合同,不可以审减的 ,,
2025-01-31 20:33:08
-
不认可审计的结果,起诉申请造价鉴定
不能拆材料拆设备
2025-01-31 21:19:41
-
总价包干合同中的工程量,在原则上,是不可以审减的。总价包干合同意味着工程的总价款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025-02-01 09:31:31
-
合同前后矛盾,双方理解分岐很大,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或诉讼。
2025-02-01 13:48:00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