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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ngkm 2010-10-07 20:31:17 | 云南省 其他专业 | 991查看 4回答
请教关于结算的问题
清单结算,投标日期09年4月 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没有明示为招标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2人工工资变动,3机械台班费,4国家政策性调价。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增减变更,2发包人现场签证,3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4承包范围以外需由承包人施工的项目,5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有漏、误项目,6双方共同看样订货、订价部分。 问1:是否不用再按图纸全部算一遍,而只要算增减变更部分? 问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 是不是无论材料价格波动有多大都不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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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答:要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一个基本概念。 “固定价格合同”,其实有二层解释意思。 1)固定价格---固定项目单价,工程量不固定 2)固定价格---固定合同总价(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的量、价、费全部固定,不作调整) 所以我们不应该写合同价确定方式是“固定价合同”。而应该写固定总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合同。上述意见的确定依据详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1:当按固定总价解释时:结算时确实不用再全部计算一编,而只要计算变更增加部分,但是前提是确定合同价的工程量应该是有承包人自行计算得出的,而非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见08清单规范贯宣辅导教材 P-50)。 2:当按固定单价解释时:结算时工程量应该要按竣工图纸全部重新计算一遍。 3:至于“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2人工工资变动,3机械台班费,4国家政策性调价。”这个条款严格来讲是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地方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发生变化时,作为承发包双多应该执行,即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因此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风险范围(一般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有规定),当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所以具体应该咨询当地的相关文件规定。
2010-10-11 18: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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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只用计算签证及增减部分 2、是的,固定价格合同是不能调整的。
2010-10-07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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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按图纸全部算一遍,而只要算增减变更部分;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 并不是无论材料价格波动有多大都不能调,材料价格变动大于5%的不应该完全由投标单位承担;
2010-10-07 2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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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用再按图纸全部算一遍,只要计算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图纸外的签证、变更部分; 2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波动......”, 并不是无论材料价格波动有多大都不能调,材料价格变动±5%的以内,应由投标单位承担±5%的以外,发包方承担。
2010-10-07 2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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