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固定价格合同中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文)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收益”。 上面这句话后半部分是不是说倒了?我觉得应该是:.....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收益;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请老师们给看一下。

    问题补充:上面的规定意思是不是:“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需要进行价格调差,此时的“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收益”? 还有,上面的规定有一个前提是:约定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固定价格合同。我觉得对材料约定了风险包干系数后,不论材料价格是否超过风险包干系数,价格均不会调整,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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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说错,价格上涨增加了工程造价,上涨部分差价有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业主)增加了工程费用,材料价格下降的,减少了工程造价,其价差是负值,发包人减少了工程费用,减少了投资,也就相当于发包人收到了效益。

    2010-11-16 10:22:03 

  • 没有说错的,价格上涨的由发包人承担涨价的费用不是收益是付出的,下降时收益的

    2010-11-16 09:26:02 

  • 没错,你看你投标时加入说是6月份,后来的几个月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你就要支付给供货商比你原投标价高的材料价款,对于你来说是一种损失,而如果价格下降了,你可以少支付材料款,不管上涨还是下降,合同额是没变的,所以下降对你来说就是收益。

    2010-11-16 09:39:30 

  • 答:你的理解大面上是对的,但是有缺陷。不管是承担涨价的费用还是降价的收益,都是要减去风险系数内的费用部分。也就是说材料价格上涨时,没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涨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涨价,没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费用才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时,没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降价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由承包人独自享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降价,没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收益部分由承包人享有,超过风险系数范围的收益才由发包人享有。否则合同就不会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了! 你好!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材料的风险系数就是材料包干度的丈量界限,在这个界限内的变化,不管是涨价还是降价施工单位材料合同价都是固定的,不做任何调整;超越了这个界限就可以按前两天回答的方式调整。业主该承担涨价带来的费用要承担,该享受降价带来的收益要享受。就是这样!

    2010-11-16 1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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