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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xia2011 2011-03-11 14:03:16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6720查看 7回答
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否可调
北京哪个法规 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可调 有明文规定 网上搜会有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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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日 5.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三、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日
2011-03-11 14: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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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是不可调的。
2011-03-11 1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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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只是各省的计费基数和费率不一样,但都是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调整或让利。
2011-03-12 0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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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个法规 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可调 有明文规定 网上搜会有不同的答案 回复:你查一下北京造价信息2009年5期337页有说明
2011-03-11 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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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如果措施费固定不可调,那安全文明施工费就不能调整,如果措施费没有包死,那就应该按照合同固定调整
2011-03-11 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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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一下北京的定额站等权威部门的红头文件,加红章的
2011-03-11 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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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根据京造定[2009]4号文,对京建施[2005]802号文和京建施[2006]88号文附表中的费率乘以1.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略)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附表一: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 │建筑 │建筑面│50000㎡以外 │直接费 │3.00 ││ │工程 │积 ├───────┤ ├─────┤│ │ │ │50000㎡以内 │ │3.40 ││ │ │ ├───────┤ ├─────┤│ │ │ │20000㎡以内 │ │4.00 │├────┼────┴───┴───────┼─────┼─────┤│2 │装饰工程 │人工费 │17.00 │├────┼────────────────┤ ├─────┤│3 │安装工程 │ │21.00 │├────┼────┬───────────┼─────┼─────┤│4 │市政 │道路、桥梁 │直接费 │4.40 ││ │工程 ├───────────┤ ├─────┤│ │ │管道 │ │4.00 │├────┼────┴───────────┼─────┼─────┤│5 │绿化工程 │人工费 │5.40 │├────┼────────────────┼─────┼─────┤│6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20 │└────┴────────────────┴─────┴─────┘ 注: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桩基础、仿古建筑按建筑工程50000㎡以内标准的70%执行。 附表二: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 │建筑 │建筑 │50000㎡以外 │分部 │2.48 ││ │工程 │面积 ├───────┤分项 ├─────┤│ │ │ │50000㎡以内 │清单 │2.81 ││ │ │ ├───────┤费用 ├─────┤│ │ │ │20000㎡以内 │合计 │3.30 │├───┼───┴────┴───────┤ ├─────┤│2 │装饰工程 │ │2.19 │├───┼────────────────┤ ├─────┤│3 │安装工程 │ │2.70 │├───┼───┬────────────┤ ├─────┤│4 │市政 │道路、桥梁 │ │3.63 ││ │工程 ├────────────┤ ├─────┤│ │ │管道 │ │3.30 │├───┼───┴────────────┤ ├─────┤│5 │绿化工程 │ │0.69 │├───┼────────────────┤ ├─────┤│6 │庭园工程 │ │2.64 │└───┴────────────────┴─────┴─────┘ 注: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桩基础、仿古建筑按建筑工程50000㎡以内标准的70%执行。 附表三: 人工拆除 ┌─────┬───────────┬─────┬───────┐│类别 │费用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平房 │综合费率 │人工费 │6.7 ││ ├───────────┤ ├───────┤│ │其中:环境保护费 │ │1 ││ ├───────────┤ ├───────┤│ │文明施工费 │ │1.2 ││ ├───────────┤ ├───────┤│ │安全施工费 │ │1 ││ ├───────────┤ ├───────┤│ │临时设施费 │ │3.5 │├─────┼───────────┼─────┼───────┤│楼房 │综合费率 │人工费 │5.7 ││ ├───────────┤ ├───────┤│ │其中:环境保护费 │ │0.9 ││ ├───────────┤ ├───────┤│ │文明施工费 │ │1 ││ ├───────────┤ ├───────┤│ │安全施工费 │ │0.8 ││ ├───────────┤ ├───────┤│ │临时设施费 │ │3 │└─────┴───────────┴─────┴───────┘ 附表四: 机械拆除 ┌─────┬───────────┬──────┬───────┐│类别 │费用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平房 │综合费率 │人工费 │2.3 ││ ├───────────┤ ├───────┤│ │其中:环境保护费 │ │0.35 ││ ├───────────┤ ├───────┤│ │文明施工费 │ │0.4 ││ ├───────────┤ ├───────┤│ │安全施工费 │ │0.35 ││ ├───────────┤ ├───────┤│ │临时设施费 │ │1.2 │├─────┼───────────┼──────┼───────┤│楼房 │综合费率 │人工费 │2.05 ││ ├───────────┤ ├───────┤│ │其中:环境保护费 │ │0.3 ││ ├───────────┤ ├───────┤│ │文明施工费 │ │0.35 ││ ├───────────┤ ├───────┤│ │安全施工费 │ │0.3 ││ ├───────────┤ ├───────┤│ │临时设施费 │ │1 │└─────┴───────────┴──────┴───────┘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08日 (地方法规)
2011-03-11 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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