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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63.com 2011-03-27 11:14:37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11269查看 4回答
该工程变更结算税金的税率是否需要调整?
某项目多个标段于2005年招标,各标段的投标税率基本都是3.477%,2005年开工,2009年竣工,施工单位陆续报结算,结算税率基本都是投标税率。 经查该市有关计价依据文件,2004年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其税率按企业所在地分别为:市区3.477%。定额计价中,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其税率按企业所在地分别为:市区3.445%。这是施工单位报价税率的依据。 经查该市有关结算计价依据文件,2006年文件规定:2004年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停止执行。统一按市区3.445%及税。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是施工单位计算税率的依据。 经查合同约定:对变更增加减少部分工程量的价款调整,要求税金按实结算。 目前:针对该项目结算审核的税率问题,意见不统一。合同内部分按投标税率结算,变更部分税率按现行税率计算。 我个人意见:施工单位结算税率符合计价文件规定,不需要调整。变更部分结算税金按实结算,“实”是主要是指工程量说的,不是指税率。况且2006年的文件说明,税率是执行原投标税率的。 请问:变更部分的税率是否需要调整成现行费率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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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如果依据合同约定和政府文件的规定,你的理解是对的。但政府出台的这个文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是否也按“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征收,否则的话施工企业就要多缴增加的那部分税金。
2011-03-27 1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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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发之日已开工或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是施工单位计算税率的依据。 税率应该不变
2011-03-27 1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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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为原税率
2011-03-27 12: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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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部分的税率不需要调整成现行费率3.445%,仍按3.477%计算。
2011-03-27 1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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