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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hualiu 2011-07-12 11:08:25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2561查看 2回答
设备结算审核审核费如何计取
有一电力发电厂房,其设备在结算审核时如何计取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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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设备费一般不计入审计
2011-07-12 1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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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你可以参考一下的条文解释: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的规定。 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是计算基本设计收费的基础。本条规定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除此之外,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中的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既包括标准设备购置费,也包括非标准设备购置费。因为非标准设备同直接购置的设备一样,都需要提出工艺条件,进行设备选型、设备工艺布置或定位、设备负荷及参数计算,设备基础参数、动力、管线设计等。 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中的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应当是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应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设计工作量通常包括:提出工艺条件,进行设备选型、设备工艺布置或定位、设备负荷及参数计算,设备基础参数、动力、管线设计等,凡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设计工作的,其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应当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利用原有设备是指在工程设计时利用原有设备搬迁使用或者将库存设备用于本项工程。上述情况不应以该设备的原值或折旧后的残值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而应当以签订该项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该项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因为同类型设备无论其新旧,在工程设计中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体相当,因此工程设计收费也应当一致。 工程中缓配设备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按多台设备设计,但设备的购置或安装将分期进行。工程设计深度已经满足多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要求的,应当按多台设备购置费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但缓配设备的工程设计未达到应有的深度,不能满足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要求时,其设备费不能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应当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而不能以购进设备的到岸价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设备的离岸价是指购进设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到岸价是指设备的离岸价加保险费和运输费。购进设备的保险费和运输费与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无关,因此这两项费用不能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以外汇购进设备的,应当按照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或设备到岸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买入卖出的中间价折换成人民币,计入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对现有装置或生产线中的某些设备进行局部改造的工程设计,应当以该设备改造投资额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不应以该装置或生产线设备的全部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如果设备改造投资额很少,而设计、计算复杂,且工作量很大时,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项目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规定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后才可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设计合同一般是在开展初步设计之前就要签订,因此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的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以及工程设计收费的合同额应为估算值,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工程设计方案由于非设计人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发生变化的,以最后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方案及概算对工程设计收费进行相应调整。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的规定。 本收费标准规定有三类调整系数,即: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这些系数用以调整不同类型建设项目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的差异,使工程设计收费尽可能科学、合理。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详见本收费标准附表二: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该表是在1984年和1992年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经过测算确定的,基本反映了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差异的情况。这项系数是计算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设计收费都需要使用的。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为三级,即: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工程复杂程度等级划分详见本计收费标准各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 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单件性和独特性,各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所列工程仅为举例说明,在该表中没有列明的建设项目,应当比照表中所列工程示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该项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这项系数是计算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设计收费都需要使用的。 如果一项建设工程同时满足《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表》中不同等级的工程设计条件时,应当按照主导因素确定其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如设计一座小型博物馆,高度<24m,符合“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3-1)”中Ⅰ级条件;但该博物馆属于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同时符合表中Ⅱ级条件,该建设项目工程复杂程度应当定为Ⅱ级,而不是Ⅰ级。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一项工程设计经过专业调整系数和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调整后,仍不能充分反映其设计复杂程度或设计工作量差异情况的再调整系数。本计收费标准对设定附加调整系数掌握十分严格,只设定了少量的附加调整系数。这项系数不是计算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设计收费都需要使用的。 本条规定了附加调整系数的计算方法是:当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应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的值。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不是附加调整系数,在计算设计收费中应加以区别,即这两个系数不算在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中。 例如:某项工程有三个附加调整系数,分别为1.2、1.1和0.8,附加调整系数值为:1.2+1.1+0.8-3+1=1.1。 1.0.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的规定。 非标准设备是指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设备不是按标准设计或定型设计生产的设备。非标准设备的范围因行业不同而各不相同,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区分。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设计人设计非标准设备所收取的费用。其设计收费的计费额为该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初步设计概算的,可以非标准设备的造价为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的计费额。该计费额乘以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即为非标准设备的设计收费额。 非标准设备的设计费率详见本收费标准的附表三: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非标准设备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类。该表中对非标准设备分类均为举例,未列明的非标准设备应当比照该表所列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确定其分类。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一般为10-13%,较复杂13-16%,复杂16-20%。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非标准设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设计费率的取值。 计算出非标准设备设计费后,将该项收费与其他设计收费相加,作为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惯例或合同约定可以只提供安装(总装配)图及备品备件图,但必须满足该非标准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 1.0.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分专业或者分阶段委托设计业务计算工程设计收费的规定。 发包人可以按不同设计阶段,如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或按不同专业,如按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备设计等;或按不同工作内容,如公用工程设计、生产装置设计、自动化控制设计、声学装修设计等分别发包设计业务的,工程设计收费的计算原则是按各分包人所承担的设计工作量,占整个设计工作量的比例,并考虑其设计复杂程度,分别计算各分包人的工程设计收费额。 按阶段分别发包工程设计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量占整个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见本收费标准各章节中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以表中所列比例计算设计收费额。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或者将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简化为一阶段设计的,根据其设计工作量的增减,以及设计复杂程度,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该项工程的设计收费额。例如小型简单工程应发包人要求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可先计算出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额,再在规定的下浮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该建设项目设计收费的合同额。 建筑工程按专业分别发包工程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工作量占整个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见本收费标准7.2中的《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以表中所列比例计算设计收费额。其他工程由于情况差异较大,本收费标准没有规定各专业设计工作量占整个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若按专业发包工程设计时,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其分包部分的工程设计收费额。 按建设内容分别发包设计的,可先计算出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额,再按上述方法计算各分包人的工程设计收费额;也可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按照单项工程直接计算各分包人的工程设计收费额,具体计算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收费的规定。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由于在既有基础上进行,往往增加了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因此对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规定了1.1-1.4的附加调整系数。 确定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收费的具体附加调整系数,应当以该项设计工作的设计复杂性和设计工作量为依据。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如扩大建筑面积或在预留位置上增建相同的机组、生产线、装置等,可以不乘以本项附加调整系数;复杂的改扩建项目和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附加调整系数取下限值;较复杂的技术改造项目,附加调整系数可以取中间值;复杂的技术改造项目,附加调整系数可以取上限值。具体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收费附加调整系数的取值,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编制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的收费规定。 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规模巨大、建设内容众多,如我国新建的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等,需要分步建设,分步投产运营,但在实施前需要有一个总体设想,以便各建设内容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编制总体设计或称总体规划设计。 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组成、功能、目标和规模,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工艺总流程、总体布局和总体建设方案,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概况,工程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设计方案,整个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只有承担这些工作内容的,方可收取总体设计费。一般工厂的总平面布置或总图设计不属于总体设计范畴,不能收取总体设计费。 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总体设计的,或是发包人要求做总体设计的,设计人根据委托编制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并按基本设计收费的5%收取总体设计费。总体设计由多家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各设计人根据所承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收取相应的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承担建设项目主体设计的设计人收取协调费的规定。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几个设计人共同完成设计工作,其中需要有一个设计人对整个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受发包人委托,该设计人即为这一建设项目的主体设计人,可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主体设计人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发包人协调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5.制定统一的设计标准、规范、深度和要求; 6.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说明、总图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人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设计合同完成分担的设计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人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根据设计需要和主体人要求,与其他设计人作好协作配合工作。” 随着建设项目大型化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提高,以及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的发展,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多个设计人共同设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统一协调建设项目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应达到的设计深度,以及设计要求等,保证设计质量和总体进度,发包人选择一个主体设计人,由其提供设计协调服务是很有必要的。有分包设计业务的建设项目,发包人一般都选择其中一家为主体设计人,与其签订主体设计服务合同。主体设计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整个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以及总进度要求等符合合同的规定。 1.0.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收费的规定。 标准设计是指经过多次实践、反复修改,经过技术鉴定并正式发布的设计文件。这种文件是在一定范围内定型使用的构配件、构筑物、工程设施、单项工程等通用设计文件。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的,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由发包人负责购买标准设计文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中不加任何修改的重复使用同一套图纸的,即为复用设计。如两幢相互独立的完全一样的建筑物,采用同一套设计文件,第一幢建筑为新设计,第二幢建筑为复用设计;如一个建筑地下或裙房部分相连,上部分为两幢完全相同的建筑物,这种情况应以整幢建筑作为考察对象,不属于复用设计,而属新设计项目。 本条所指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都是针对单项工程而言,即以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整套设计图纸,如经济适用房标准设计、国家粮食库标准设计等,不是指门窗、机械设备、零部件等部品、部件的标准设计。 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但需要另外进行基础设计的,则按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但需要做局部修改的,根据修改部分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额。 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和竣工图文件的收费规定。 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费。委托编制竣工图文件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费。 上述两项收费的计费基数都是基本设计收费,不包括其他设计收费,即按照1.0.3公式三进行计算: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设计中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收费规定。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是设计人拥有该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特许使用权的,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该项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根据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价值,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1.0.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工程设计的收费规定。 涉外工程设计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程设计中引进技术,是指根据建设项目购买国外的软件包、基本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等技术,或是引进国外生产线、单台设备等,上述引进技术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具备直接进行施工的条件,需要境内设计人员进行翻译、审核、细化、补充设计后,才能交付施工使用;二是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境内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设计。 因以上两种情况,通常会导致设计工作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的,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设计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收费额。 1.0.19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审核境外设计人设计文件的收费规定。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是指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的境外工程公司、咨询公司、设计事务所等法人,承担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而外国设计人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承担的工程设计除外。 境外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须经境内设计人审核确认合格后才可用于我国境内工程施工。境外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或高于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境内设计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核确认费。 审核确认费可按与境外对等原则收取,即按照境外设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本国或本地区以外的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收取审核确认费的标准,对等收取审核确认费;也可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份数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应该明确,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以及设计文件印制工本费,购买的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服务。除工程设计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卖或者重复用于其他工程。 1.0.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收费规定。 本条所指的其他服务是指本总则1.0.1规定的工程设计服务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一般包括:编制或评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技术规格书、计算机软件,提供设计咨询,编制商务和技术谈判资料,提供设备采购、检验、文件翻译服务等,以及解决施工中的非设计问题,提供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后评估等。设计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承接其他服务业务的,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事宜。
2011-07-12 11: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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