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招标控制价时,关于实体项目的措施费,应该以什么形式发给投标方?

    比如:对于清单规范上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发控制价时用不用把实体项目措施费按照清单编码,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发给投标方?还是说只需要把各个通用项目的费用(表(一))发给投标方?招标文件上关于措施费是这样描述的:“招标人提供的措施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工程特点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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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清单规范上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其列项和价格都有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增减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一般指可计量的措施项目,主要为模板,可以提供工程量,也可以不提供。

    2011-12-27 11:26:57 

  • 支持一下楼上说法

    2011-12-30 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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