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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彻 2012-02-08 23:15:36 | 广东省 其他专业 | 887查看 1回答
在合同谈判时,遇到这种情况怎办?
业主制定的合同中有下列的条款,请问第三点的两个下浮率合理吗? 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的确定: 因合同外委托项目、发包方批准的设计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总费用在合同总价的±3%以内不作调整,仅对超出±3%的部分才予以调整。 23.3.2发生上述23.3.1款变更情况后,变更及签证统一在工程结算时按下列办法计价: (1)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对比合同中相同项目的价格和按下列第(3)款中约定的方式计算的价格,取两者的价低值计价; (2)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调整,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价格; (3)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价格的,按定额计价再下浮确定:执行2010年广东省各专业计价办法及综合定额、配套计费程序计算造价后再下浮10%。上述按各定额计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和人工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季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机械台班价格和人工单价计算;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项目,参考广州地区当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下浮20%;厂商价格信息也没有的项目,由乙方提供材料报价依据,甲方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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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没有什么不妥,是合理的。 “请问下浮的下浮率是不是考虑到材料设备厂商价格含水分太多才下浮那么大幅度的?”可以这么理解,但这需要注意的是“由乙方提供材料报价依据,甲方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在提供材料报价时,就要充分考虑下浮20%。
2012-02-08 2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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